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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浏览:12  |  时间:2024-04-30

徐州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4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明确教师在本科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基本职责,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确保教学秩序稳定,推进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基础工作,是立德树人的主要途径。教学工作的核心任务是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主导作用,承担教书育人、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的使命。

第三条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谋划者、引导者、参与者和研究者,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是教师的神圣职责。教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了解学科领域发展前沿和动态,以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质量提升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师德师风是教师的立身之本,是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教师应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

第五条 教师应当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

第六条 教师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改进教学方法,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帮助学生达成毕业要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教学组织

第七条 学校教学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副校长主持日常性工作。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是学校的教学管理职能部门,统筹管理日常教学运行。其他有关部门发挥相应职能,协同推进教师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

第八条 二级学院教学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副院长主持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管理各类教学日常运行,学院其他办公室发挥相应作用,协同落实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管理。

第九条 基层教学组织在教学中的作用非常重要,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课程设置或实践教学的管理需要而划分设立,包括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课程组等多种教学组织形式。

第十条基层教学组织负责根据培养方案落实相关课程的教学安排,确定课程主讲教师人选;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实施相关课程、教材或实践条件建设;组织统一制定教学大纲,编制教学日历,组织集体备课讨论,检查教学进度,统一考试命题及阅卷;组织教师任课资格审查,开展听课、观摩教学,评价、反馈教学效果,落实教师“传帮带”工作等。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指定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由其牵头组织落实相关课程教学工作并定期开展教学研讨活动,要明确负责人的责权利。

第十二条 教师要积极参加基层教学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基层教学组织所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教师任职资格和职责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教师一般应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颁发的“新进教师岗前校本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教师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时,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至少担任拟开课程一学期的助教工作且表现优良;(2)通过二级学院组织的试讲。

第十五条 一门课程由两名及以上教师讲授时,开课前应成立课程教学团队,确定主讲教师、团队教师及辅导教师,制定课程质量标准,对本门课程教学提出统一要求。主讲教师全面负责课程团队组建、各教学环节及工作组织,并保证课程教学质量;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讲授1门理论课程,并承担一定的指导青年教师和教学研究任务。各二级学院安排教学任务时,应首先安排教授上课。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任职资格原则上与校内教师相同。外聘教师由二级学院选聘,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备案,经认可后方可参加教学活动。二级学院应为外聘教师建立完备的教学业务档案。

第十七 外籍教师承担教学工作的,除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人事处、教务处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教学准备

第十八条 教学任务下达后,教师应认真研究所开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准确把握课程目标以及支撑毕业要求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了解先修、平行和后续课程的相互关系,科学制定教学目标,明确课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选用适用于人才培养目标的优秀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优秀获奖教材或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新兴领域或交叉学科课程没有合适教材的,需编写讲义。教师要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的价值导向和适宜性审核。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准确把握知识体系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相关内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提高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基础,合理进行教学设计,科学采用教学方法,按照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教学目标要求,撰写符合规范的教案,准备包括课件、视频、试题库、案例库、参考资料等相关课程资源,明确教学重难点。结合本课程和学科发展,适时更新授课内容。教师开课前必须完成课程1/3以上的备课量,新开课教师必须完成2/3以上的备课量。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学期教学任务和课程安排,编制课程教学进度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或实习学时,合理组织各教学环节。由多名教师承担的同一门课程,应统一教学基本要求与进度。

第五章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课堂上要仪容端庄,服装整洁;使用普通话授课,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板书规范美观;携带包括教学大纲、教材、教学进度表、教案和学生成绩登记表等必要的教学基本材料。

第二十三条 教师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安排授课内容,不得随意更换教学内容和增减学时。教师要以学生为中心,围绕课程目标合理设计教学内容,内容充实新颖,反映学科前沿,具有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根据教学内容,合理选用启发式、案例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效果,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创新意识和综合素养,尤其要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教师开课时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自我介绍,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要简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基本内容,说明作业、实验、考核形式与方法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帮助学生全面了解课程情况与学习要求。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坚持立德树人,树立“课程思政”理念,注重课程育人,充分挖掘课程中蕴含的文化基因和价值范式,编写具有课程特色的思政育人典型教学案例,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学全过程,提高教书育人效果。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加强课堂组织管理,维护教学秩序,营造友好和谐的课堂氛围,注重大学生学习投入。课程教学中应突出教学重点,解决难点,力求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进展;教师应积极探索适合本课程的教学方法,启迪学生创新思维,着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熟练操作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合理利用数字课程资源、网络课程和多媒体课件授课。多媒体课件应设计布局合理、条理清晰,有助于提高教学成效。教师课前应准备充分,熟悉教学内容,课堂教学不照本宣科、照屏宣科。

第二十八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主动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学进度,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课程结束后,要认真开展课程目标达成度分析,进行教学总结,分析学生学习情况、教学质量和课堂教学改革成效,明确教学优缺点与改进思路,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六章作业与辅导答疑

第二十九条 作业与辅导答疑是课程教学的必要环节。教师应指导学生学习,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理解课程重点、难点知识等,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

第三十条 教师应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程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他们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当退回重做。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按时认真批改作业,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向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要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书面记录,并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评成绩。对于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量1/3的学生,取消其本课程考试资格。

第三十二条 各课程应有课外辅导计划,任课教师要按照排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辅导答疑。教师应发挥网络教学平台优势,多渠道、多途径为学生辅导答疑。对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教师可适时进行集中辅导,对个别学生的疑难问题可单独辅导。

第三十三条 辅导答疑中,教师既要热情帮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又要注意培养和指导优秀学生的成长。教师要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充分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改进课程教学。

第七章实验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大纲要求,优化教学内容,科学设立实验项目,合理增设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实验项目。实验教学要严格按课程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三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学生预习情况,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应全程巡视指导,检查学生操作情况,并给予必要的指导,训练学生仪器设备操作、实验观察测量、数据处理分析等能力,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教师不得无故离开实验现场,实验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证学生安全,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并立即向学院领导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根据学生的实验操作、实验报告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不单独设实验课的,应当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八章实习实训

第三十九条 实习实训是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综合实训、毕业实习等。

第四十条 实习实训教学均需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大纲要求进行,拟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要求、内容和考核办法,不得随意变更、取消或缩减。

第四十一条 实习实训前,指导教师应了解实习单位的情况,并与实习单位共同拟定详细的实习内容、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等,做好实习准备及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实习实训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做好纪律检查及安全指导,解答学生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得擅自离开实习现场。

第四十三条 实习实训后,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结合实习单位评价,综合评定学生实习成绩,并做好实习总结和材料归档工作。

第九章课程设计

第四十四条 课程设计(含大作业、论文)是培养学生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

第四十五条 课程设计前,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课程设计目标和基本要求,确定合适的课程设计题目,编写课程设计任务书,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 课程设计中,教师应严格要求,定期集中指导,加强检查,掌握学生设计进展情况,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新性,确保每个学生独立完成课程设计任务。

第四十七条 课程设计后,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等的质量,参考其平时表现,综合评定课程设计成绩。

第四十八条 大作业与论文,教师应根据课程要求选定某一理论或实际问题指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习的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进行调查、研究、举证和分析。

第十章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结合社会实践、科研和教学实际拟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及时填报选题申报表。

第五十条 选题经学院论证、审批后,教师应及时编制并向学生下发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及进度安排。原则上不得中途更改选题和任务要求。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的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过程指导,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程和质量,及时填写指导记录。指导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开展创新训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业务指导,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职业道德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学生科学的治学态度和严谨的治学作风。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设计(论文),审查毕业答辩资格,做好论文评阅与毕业答辩工作,根据选题质量、能力水平、撰写与规范、创新与成果等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一章课程考核

第五十三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以大纲为依据,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理论、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课程考核应遵循考核内容综合化、考核形式多样化,考核过程全程化的多元化课程考核模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五十四条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课程过程性考核。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网络教学平台,通过线上课程设计、答疑、组织讨论、布置作业、测验,结合线下课堂解疑释惑、组织学生小组完成任务等方式,促进线上与线下教学考核过程有机结合。

第五十五条 考核形式、试卷命题和评分标准应符合学校考试相关规定。鼓励各学院积极建立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

第五十六条 经学校或学院安排确定的考试日程,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时间和地点。

第五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监考工作,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继续考试的资格,并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多位老师承担的同一门课程应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评阅试卷。评阅完成后应及时完成成绩录入工作,并做好试卷分析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二章教学纪律

第五十九条 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等。

第六十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学院及教研室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六十一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不迟到、早退,不擅自调停课。上课期间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第六十二条 因故需进行调停课的,须由教师本人向课程归口单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随意停课、代课或调课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六十三条 教师应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不得向学生泄露任何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要求履行其职责,由于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依据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教学研究

六十五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申报各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总结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撰写发表高水平教学研究论文。

第六十六条教师要积极参与教学培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掌握先进教学方法,学习现代教学手段,不断进行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改革。

第六十七条教师同行之间应经常性地开展相互听课和教学观摩活动,相互交流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每位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课,其中无高校教学经历的青年教师来校第一年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节课。

第六十八条教师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与改革、课程建设与改革、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维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维护等相关活动。

第六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材建设立项和编写修订,加快教材改革创新,及时固化教学改革成果,编写修订教材要反映当代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进步的最新成果。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徐州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徐工院教发〔2018〕4号)同时废止。

 

 

 

                              徐州工程学院

                             20244月26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印发